(2017)辽0411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唐兴涛诉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兴涛,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1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唐兴涛,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唐兴涛与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字(2016)第148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兴涛于2017年2月6日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控。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411执3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亮浩审判员 李 松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志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