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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高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高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410号罪犯刘高杰,曾用名顿高杰,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专科毕业。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漯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高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12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刘高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9月上旬,李光宇、王卉、刘高杰、李晶晶共同预谋贩毒牟利,商定由王卉负责出资,刘高杰负责联系毒品,李晶晶负责销售。2011年9月18日,由王卉出资4万元人民币交由刘高杰在广州市从“阿飞”手中购得毒品约150克后返漯。后,李晶晶在漯河将该约150克毒品中的约1.4克销售给“王永”,得赃款750元交与李光宇。2011年11月7日,公安民警接李晶晶亲属报案,在李晶晶家将李光宇、王卉、李晶晶抓获,2011年12月3日在武装部东隔壁一家属院将刘高杰抓获。该犯系主犯。罪犯刘高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3年10月,2014年4月、10月,2015年4月、10月,2016年4月、11月,2017年3月获得表扬。自2013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的鉴定评审结果分别为:一般、较差、一般、一般、良好、良好、良好、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高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高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