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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4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万幼敏与奉化市99老人乐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幼敏,奉化市99老人乐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4844号原告:万幼敏,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天云,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化市99老人乐园,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河头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王雪飞,系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幼敏与被告奉化市99老人乐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幼敏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办理缓缴诉讼费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万幼敏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敏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梦楚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