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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美幸乐家具厂与珠海市君盛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美幸乐家具厂,珠海市君盛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147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美幸乐家具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华西村委会广湛公路龙江段(华西)174号。法定代表人:幸垂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秀霞,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君盛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虹晖路南侧珠海市沅升制衣有限公司厂房二楼。法定代表人:陈君媚。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美幸乐家具厂诉被告珠海市君盛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珠海市君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美幸乐家具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美幸乐家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7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美幸乐家具厂负担。审 判 员  黄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安乾书 记 员  黄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