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行审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郑海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郑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1行审199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法定代表人楼东江,局长。委托代理人丁纪红,副支队长兼直属一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宋金明,主任科员。被执行人郑海峰,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5月24日作出金土资罚(2005)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05年9月16日针对金土资罚(2005)83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作出(2005)兰行审字第204号行政裁定书。现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的关于金土资罚(2005)8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唐云峰审 判 员 陈子薇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程怡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