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雪与袁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袁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李雪,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袁俊,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执行李雪与袁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李雪有76806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