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1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陶从辉与王永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从辉,王永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1301号原告:陶从辉,男,汉族,山东省商河县玉皇庙街道办事处瓦东村村民。被告:王永虎,男,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寺头镇崔册村村民。原告陶从辉与被告王永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陶从辉提供的被告王永虎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王永虎应诉,原告陶从辉未能向本院进一步提供被告王永虎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按相关规定到本院办理公告送达事宜,造成本院对案件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从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艾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郝建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