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4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邓超、王冬梅、四川置信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邓超,王冬梅,四川置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4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负责人刘荐。被执行人邓超。被执行人王冬梅。被执行人四川置信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1073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邓超、王冬梅、四川置信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置信实业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成都温江支行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2123116.14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华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