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乔立、杨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乔立,杨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86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法定代表人,贺劲松。被执行人乔立,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杨俊峰,女,汉族,1979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白玉县。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乔立、杨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保全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乔立、杨俊峰共同所有位于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太极大道666号11栋1层2号(权×××)的房屋,但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高新民初字第4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苏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俊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