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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执他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环宇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环宇集团有限公司,李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执他129号申请执行人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广成东路南侧。被执行人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辉路三里桥。被执行人河南环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辉路三里桥。被执行人李中东,男,汉族,1965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本院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2016)豫04执50号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环宇集团有限公司、李中东一案,根据案件执行需要,指定汝州市人民法院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豫04执50号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环宇集团有限公司、李中东一案由汝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井慧宝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王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珂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