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谭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109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帅,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虎林市,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虎林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日被羁押,2017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1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被告人谭帅与莫某在本市丰台区榴乡桥附近进行微信联系,欲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莫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于2017年5月2日2时许被民警查获,民警从被告人谭帅身上起获白色晶体2包,分别重1.88克和2.61克。后民警从其暂住地另起获白色晶体2包,分别重0.54克和0.3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谭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莫某、曹某、杨某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送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毒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被告人谭帅的身份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南苑镇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帅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帅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帅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公安机关通过特情介入侦破,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谭帅的三星牌手机二部及塑料包装袋四个、金属盒一个、“冰壶”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