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侯宝利、徐金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宝利,徐金霞,石家庄卓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侯宝利,男,汉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徐金霞,女,汉族,1984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山县。被执行人石家庄卓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118号花样年华小区底商15-10。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冀0108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石家庄市裕华区方郄路178号金碧雅苑15-1-601房屋已不属于被执行人徐金霞所有,现登记在薛丽娜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对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占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靖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