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4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267黄海良与秦刚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良,秦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4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黄海良,男,195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委托代理人周磊,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刚强,男,1982年9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黄海良与秦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秦刚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黄海良欠款80万以及利息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75元(此款已由黄海良预交),由秦刚强承担3788元,黄海良承担3787元。(黄海良同意秦刚强承担的诉讼费3788元由秦刚强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秦刚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海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5378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秦刚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秦刚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公积金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本院至秦刚强居住地及社居委进行调查,亦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秦刚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经本院执行,尚未执行到位95378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91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森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华 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