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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张蕴、沈玉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蕴,沈玉英,孙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张蕴,女,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廊坊市。被执行人沈玉英,女,193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现居住在美国。被执行人孙群,男,192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现居住在美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确认被继承人孙丹丽在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出资131.4万人民币归张蕴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将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中登记的股东孙丹丽(货币出资131.4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2.63%)变更为张蕴(身份证号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宁学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继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