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李磊、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376号申请人:李磊,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天智,董事长。现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南一路2号。申请人李磊诉被申请人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存款6217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存款6217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相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路楮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