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8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刚与沈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沈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民初219号原告:陈刚,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住木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木垒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杰,男,汉族,1992年9月20日出生,住木垒县。原告陈刚与被告沈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陈刚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刚撤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陈刚负担。审 判 长 郭疆卫审 判 员 张春山人民陪审员 何光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占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