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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8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刚与沈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沈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民初219号原告:陈刚,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住木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木垒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杰,男,汉族,1992年9月20日出生,住木垒县。原告陈刚与被告沈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陈刚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刚撤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陈刚负担。审 判 长  郭疆卫审 判 员  张春山人民陪审员  何光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占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