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委赔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宜宾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长宁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宁县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川15委赔6号赔偿请求人:宜宾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自强里*号。组织机构代码:73163000-6。法定代表人:肖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广洪,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199810487099。委托代理人:罗冰霜,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1703031。赔偿义务机关:长宁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三段**号。法定代表人:刘作林,院长。宜宾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错误执行赔偿申请长宁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法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宜宾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2015)长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尚未撤销,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未成就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宜宾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宜宾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