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87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1849周银凤、李联庆与周荣全、吴筱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银凤,李联庆,周荣全,吴筱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738-1号申请人:周银凤,女,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人:李联庆,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周荣全,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吴筱峰,女,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人周银凤、李联庆与被申请人周荣全、吴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银凤、李联庆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荣全、吴筱峰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周银凤、李联庆以现金26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银凤、李联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荣全、吴筱峰的银行存款26万元(保全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艺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