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塑盈贸易有限公司、廖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塑盈贸易有限公司,廖锐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052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塑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振华路34-36号商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84086283。法定代表人:何笑娟。被申请人:廖锐东,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塑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廖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塑盈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廖锐东价值271500元的财产。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塑盈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保证人广州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塑盈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廖锐东的银行存款271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1877.5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塑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萧永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劳雪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