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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松原市锐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庙三能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锐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庙三能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保419号申请人:松原市锐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松原市宁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559766533W。法定代表人:肖丽蓉,经理。被申请人:庙三能源公司。住所松原市前郭蒙古艾里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316611721X。负责人:朱增武,经理。申请人松原市锐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庙三能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6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松原市锐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庙三能源公司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江南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