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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5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向萍诉杨秀涛、彭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萍,杨秀涛,彭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5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向萍,女,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杨秀涛,男,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彭云涛,男,湖南省保靖县人。向萍与杨秀涛、彭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07)州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29000元。已执行22865元,未执行6135元,因被执行人杨秀涛、彭云涛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靖县人民法院(2007)州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友军审判员  向兴国审判员  龙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向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