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刘林林、刘彦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刘林林,刘彦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126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江,行长。被告:刘林林被告:刘彦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被告刘林林、刘彦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林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淄川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年1月21日,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刘林林、刘彦洪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该合同第五十三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淄博市高新区”,该约定合法有效。因此,本院对本案有���辖权,被告刘林林所提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林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宋乃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