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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朱国利与西安玛雅特种房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利,西安玛雅特种房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701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利,男,1971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被执行人西安玛雅特种房箱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法定代表人陈修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680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朱国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6执701号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西安玛雅特种房箱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国利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