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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钟金玉与李真权、曾三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金玉,李真权,曾三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武平营销服务部,林文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郭金梅,女,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公职人员,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镇碱柜村五社97号。被执行人:孟保军,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鄂托克旗蒙西镇经典小区3号楼1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郭金梅申请执行孟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还款协议后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敖日 格乐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扎拉嘎木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