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行初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齐庆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庆,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2行初196号之一原告齐庆,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齐庆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秋萍人民陪审员 黄国富人民陪审员 石定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敏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