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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涛与严冬富、格尔木瑞本祥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严冬富,格尔木瑞本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068号原告:马涛,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生,陕西省延安市人,个体,住陕西省延安市,身份证号×××。被告:严冬富,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生,浙江省兰溪市人,住浙江省兰溪市,身份证号×××。被告:格尔木瑞本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柴达木路翔宇有限公司综合楼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鲍卫光,经理。原告马涛与被告严冬富、格尔木瑞本祥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马涛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马涛负担。审判员  苑爱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文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