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涛与严冬富、格尔木瑞本祥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严冬富,格尔木瑞本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068号原告:马涛,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生,陕西省延安市人,个体,住陕西省延安市,身份证号×××。被告:严冬富,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生,浙江省兰溪市人,住浙江省兰溪市,身份证号×××。被告:格尔木瑞本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柴达木路翔宇有限公司综合楼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鲍卫光,经理。原告马涛与被告严冬富、格尔木瑞本祥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马涛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马涛负担。审判员 苑爱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文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