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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临夏县交通运输局、临夏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临夏县交通运输局,临夏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199号原告:常某某,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春、马永才(实习),甘肃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夏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徐成忠,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虎,临夏大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夏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妥某某,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常某某与被告临夏县交通运输局、临夏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常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免缴。审 判 长  张喜庆审 判 员  刘玉奎人民陪审员  杨学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秦文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