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执4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曾松华、丁鹏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松华,丁鹏,沈婷婷,楼军强,杨婷,刘正明,王兰仙,丁鹭,浙江得胜纺织有限公司,义乌市佑生宝饲料有限公司,义乌市婷婷饰品厂,金华市明越饲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4749号申请执行人曾松华,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丁鹏,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沈婷婷,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楼军强,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杨婷,女,1980年6月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刘正明,男,1972年8月7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王兰仙,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丁鹭,男,1995年9月1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浙江得胜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官塘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12553965。法定代表人楼惠英。被执行人义乌市佑生宝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亭镇上宅村343号,组织机构代码:58167853-x。法定代表人刘正明。被执行人义乌市婷婷饰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菜市场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693865217。法定代表人丁鹏。被执行人金华市明越饲料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前蒋村金华市宝利工具厂4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05959721-9。法定代表人王兰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松华与被执行人丁鹏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处、房管处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在本院另案查封处置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鹏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XX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