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四川昊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锐凯机电有限公司、成都重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永忠、陈卡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昊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锐凯机电有限公司,成都重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永忠,陈卡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昊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锐凯机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重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永忠。被执行人陈卡利。四川昊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锐凯机电有限公司、成都重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永忠、陈卡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7)川0107,民初57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昊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560000元人民币。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四川昊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锐凯机电有限公司、成都重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永忠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执11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理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