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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与魏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魏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韩静,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海波,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魏娜,女,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科员,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白县邮政储蓄银行与被执行人魏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楚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