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青巨鑫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淄博凯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巨鑫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淄博凯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淄博永耀商贸有限公司,刘树海,王明丽,山东功勋包装有限公司,李婷,司程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巨鑫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常家镇**号。法定代表人:卢建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凯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广青路***号(樊家村)。法定代表人:刘树海,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永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包福李村。法定代表人:周小兵,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树海,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执行人:王明丽,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执行人:山东功勋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冯旺村北端。法定代表人:张汝国,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婷,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执行人:司程威,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巨鑫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凯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淄博永耀商贸有限公司、刘树海、王明丽、山东功勋包装有限公司、李婷、司程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凯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淄博永耀商贸有限公司、刘树海、王明丽、山东功勋包装有限公司、李婷、��程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巨鑫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在执行期限内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史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