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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袁宏亮与袁宏光、赤峰市狮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宏亮,袁宏光,赤峰市狮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28号申请人:袁宏亮,男,54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有,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袁宏光,男,51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赤峰市狮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袁宏光,职位不详。申请人袁宏亮与被申请人袁宏光、赤峰市狮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宏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