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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索朗达吉与唐舒服、拉萨市恒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朗达吉,唐舒服,拉萨市恒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1054号原告:索朗达吉,男,1996年3月29日出生,藏族,无业,现住慈松塘路城北花园,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扎西志玛,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唐舒服,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现住拉萨市八廓东南巷1-24,身份证号码×××。被告:拉萨市恒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纳金乡塔玛村委会商品房。法定代表人: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格桑旺杰,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藏族,拉萨市恒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拉萨市八廓东南巷1-24,身份证号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北京西路**号。负责人:杜洪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索朗达吉与被告唐舒服、拉萨市恒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以原告名字书写错误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该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朗达吉撤回对被告唐舒服、拉萨市恒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5.2元(原告预交),依法减半收取872.6元,由原告索朗达吉承担。审判员 白 央 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旦增拉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