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9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伟通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汇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富伟通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9848号原告深圳市富伟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稔田社区稔田工业区第45幢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031377。法定代表人韦存瑜,经理。委托代理人段丽芳,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汇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翠海第一工业区第六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D8YQXD。法定代表人念强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伟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