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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7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甘州区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与马德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州区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马德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072号原告:甘州区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地址:甘州区滨河新区住建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周玉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淑英,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系该公司房产部主任。身份证号:×××被告:马德义,男,1965年6月6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原告甘州区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与被告马德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甘州区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自愿放弃经济损失赔偿,且被告承诺于2017年9月9日前腾空房屋”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州区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州区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