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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7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优林诉被告成都市众和联投资有限公司、田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优林,成都市众和联投资有限公司,田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628号原告:李优林,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市众和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田园。被告:田园,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李优林与被告成都市众和联投资有限公司、田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李优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优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