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贺爱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635号之一申请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爱仓,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被执行人贺爱林,男,生于1988年4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关于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贺爱林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豫1222民初13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爱林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爱林人民币962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韩振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