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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黄林宝与娄纯军、闫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宝,娄纯军,闫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737号之二原告:黄林宝,男,1977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娄纯军,男,5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闫静,女,50岁,汉族,扎鲁特旗商务局职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黄林宝与被告娄纯军、闫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黄林宝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林宝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林宝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黄林宝负担。审判员  包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