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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3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诸暨市店口王丁峰废品经营部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店口王丁峰废品经营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769号原告:诸暨市店口王丁峰废品经营部,经营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原材料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10904609-X。经营者:王丁峰。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73号渝高广场F座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103205022323J。负责人:李晓娟,该行行长。原告诸暨市店口王丁峰废品经营部诉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戎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店口��丁峰废品经营部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店口王丁峰废品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诸暨市店口王丁峰废品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姜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