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5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汪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5民初1058号原告:汪某,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军,霍山县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汪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2880元,合计4288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1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以苏E03V**号汽车予以抵押,双方于当天签订了《汽车担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为三个月,月息为720元,原告当天就从银行转账40000元给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但是自原告借款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且抵押的车辆也是虚假的,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息合计42880元。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当庭举证、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汽车担保抵押借款合同》、中国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明细及打款记录、收回证明等共计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被告系同乡,在外打工时相识,2017年2月21日,被告陈某某以租赁的苏E03V**号别克英朗汽车作担保抵押,向原告XX借款人民币4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每月利息720元,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给付本息,苏E03V**号车辆于2017年3月12日被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回,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本金40000元及四个月的利息2880元,合计人民币4288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属实,双方约定的每月支付720元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本金40000元及给付288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汪某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42880元;上述款项交本院转付(账号:××××××,户名: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霍山支行营业部,汇款须注明案号和当事人姓名)。被告如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传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