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洋县农村信用联社与张波、串光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波,串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串光辉,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2016)陕072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张波、串光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7.8万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张波、串光辉先后执行了50000元(本次实际执行3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50000元;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刘 旭审判员 史建民审判员 何文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段理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