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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肖美月与吴立忠、乐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美月,吴立忠,乐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580号原告:肖美月,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娇蕊,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立忠,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乐玉明,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告肖美月与被告吴立忠、乐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肖美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乐玉明的起诉。本院认为,肖美月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乐玉明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美月撤回对乐玉明的起诉。审 判 员 陈容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傅秀连书 记 员 韩智霖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