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艾可勇申请执行张孝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可勇,张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347号申请执行人:艾可勇,男,生于1983年12月2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张孝林,男,生于1968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村民,住南部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贵发,男,生于1990年2月9日,彝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艾可勇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3425民初18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221元。本院立案受理该案后,组织执行人员对该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孝林于2018年2月14日前将案款17221元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艾可勇。现申请执行人艾可勇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5民初18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军审判员 邓林顺审判员 杨继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