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清水、广丰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水,广丰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王清水,男,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广丰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洋口镇交警中队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8090817-7。法定代表人:汤尚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清水申请执行广丰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丰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被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03执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政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8月9日参加人:审判长毛红斌审判员:夏秀中王小祥承办人:周献辉书记员:张政评议记录:本院在执行王清水申请执行广丰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丰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被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同意裁定终结本院(2016)赣1103执276号案件的执行。夏秀中:同意以上观点。王小祥:同意以上观点。评议结果:毛:同意裁定:终结(2016)赣1103执276号案件的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