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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友和与方琳艳、方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和,方琳艳,方兴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827号原告:李友和,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斌,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琳艳,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方兴宏,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李友和诉被告方琳艳、方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怀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 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