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利与冯亮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冯亮,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853号申请执行人:张利,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被执行人:冯亮,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张胜,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利与被执行人冯亮、张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亮、张胜已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利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8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文堂审判员 赵宏伟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白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