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6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方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6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方某,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被执行人:张某,女,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0000元,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红光审判员  严长龙审判员  应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项昕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