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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6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厚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申小奇颜芝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厚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江勇,申小奇,颜芝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6181号原告重庆厚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6#2单元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669556法定代表人汤辉。委托代理人李毅,该公司员工,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江勇,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湖南省邵东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申小奇,男,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颜芝望,男,汉族,1966年10月24号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厚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勇、申小奇、颜芝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厚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厚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厚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重庆厚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永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