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315号原告潘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白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