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执7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树声、么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声,么树东,李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7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树声,男,194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么树东,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潍坊亚星集团职工,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李倩,女,1977年2月2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潍坊市奎文区。本院在执行赵树声与么树东、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倩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428号金沙城市广场1号楼1-××号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一套进行了第一、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价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保留价129462.4元抵顶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倩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428号金沙城市广场1号楼1-××号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一套作价129462.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赵树声抵偿债务,在扣除申请执行人替被执行人偿还的房屋贷款80485.2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420元、执行费500元、评估费2000元、拍卖公告费1000元、预交房屋租金10000元后,实际抵顶债务26057.2元。上述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赵树声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赵树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宋晓萍人民陪审员 窦 伟人民陪审员 周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马 晴 来源: